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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宝马改装配件批发店地址摘要: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宋哲被抓了?标题党们是不是跟我一样边拍手边大声呼喊:好诶好诶!宋哲是谁?...
  1.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宋哲被抓了?标题党们是不是跟我一样边拍手边大声呼喊:好诶好诶!

宋哲是谁?

宋喆,1983年生于北京石景山,王宝强前任经纪人,王宝强工作室原艺人事务总监,曾就职于华谊兄弟经纪公司,2009年与王宝强合作。

2016年8月14日,因与王宝强妻子马蓉出轨,王宝强发离婚声明,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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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

如果要评选出2016年最火爆的新闻的话,宋哲跟马蓉蓉出轨***绝对是第一。纵观***圈,明星出轨不是什么新鲜事。关键是马蓉蓉的前夫是***圈以“傻”“老实”出名的王宝强。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啊,自然往王宝强这边占。一时之间,宋哲跟马蓉蓉成了过街老鼠——***喊打。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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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宋哲肯定是侵占数额巨大者,希望有关部门严查,严惩,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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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438438年9月25日,闲,偶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内记一篇曰:有王宝强者,系戏班之名流,家财巨万,富豪无比,娶妻马蓉,有姿色,性娼,好***不能隔日。其时宝强因戏在外奔波,其不能稍忍寂寞,与宝强之经纪宋吉吉私通,及至***大白时,蓉已卷其钱财及儿女携奸夫忘去多时矣,时人多是同情宝强出身凄苦,创业不易者,俱共怒奸夫***,能开口者莫不口诛痛骂,能执笔者莫不笔伐讨奸,未三日已是天下共敌矣。蓉之生母姓徐名红,似不为良家之妻妇,蓉恐尽得其遗传……太史公曰;闻宋时有妇藩氏金莲者,天下以娼妇公推之首,然今马蓉出,藩氏又相型见拙,金莲所处家穷夫丑,向往富贵而已,然蓉所处家富夫不丑,是谓不知足者。蓉虽未谋其夫,然钱财儿女能谋皆谋,其恶不稍逊金莲矣。是以其人尽评说蓉取金莲而代之。正谓不能瞒天下之耳目尔。[呲牙][呲牙]。

宋喆犯罪内情公开,或将判刑6年;马蓉和母亲均共犯,大快人心!随着宋喆涉嫌职务侵占被抓,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再次成为焦点。9月13日,北京有媒体报道称接到消息,因涉及到王宝强离婚案的财产问题,曾担任过王宝强经纪人的宋喆日前被警方控制。对此记者亦第一时间向王宝强方面律师张起淮求证,但对方回应称:“不便接受***访,敬请谅解。”张起淮也同时向其他媒体回应,称“以公安部门通报为准”。13日晚上21时50分,朝阳警方官方微博“平安朝阳”公示信息,确认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宋喆是王宝强经纪人,对公司经营参与度很高,虽然《婚姻法》对于第三者没有有刑事处罚,但如果宋喆如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了王宝强的财产,肯定会面临刑事处罚。有法律专业的学者指出,一旦宋喆涉案金额超过一百万,将会面临至少5年的刑期。

据媒体报道,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于8月底进行了二次庭审,虽然双方未提供进一步证据,但马蓉在审理过程中一直坚称,不同意和王宝强离婚,称与王宝强还有感情。这一新闻一出立刻舆论哗然,网友对马蓉再次声讨。

随后记者从一名圈内资深媒体人士方面独家获悉: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已经于今年8月17日在北京朝阳***再次开庭,不过***暂时没有对王宝强离婚案作为判决。而王宝强在离婚官司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除前经纪人宋喆涉嫌侵占他的财产之外,还有一位姓王的公司同事,也涉嫌侵犯其私人财产。于是,王宝强委托代理律师张起淮,以非法侵占公民财产为由向警方报了案。

而如果宋喆坐实了职务侵权罪,那因为他涉嫌金额巨大,极大可能会被除以五年以上***,并没收财产的处罚!

在我看来,目前送喆涉嫌职务侵占的罪名也是王宝强不得不下的一步棋。王宝强的这场婚姻无疑是失败的。他面临了自己妻子与经纪人通奸,这是亲人和朋友的双重背叛。然后还面临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全部被转移。最后,王宝强两个可爱的孩子也可能会被马蓉带走。

可以说,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任何一个男人身上都是非常的痛苦。王宝强***马蓉其实在法律上,很难判刑,因为是夫妻,所以非法转移财产很难定刑。而宝强***宋喆职务侵权则很容易,只要抓到一点证据就是实锤。

王宝强在发生这样的惨剧后,虽然舆论上面,大家都是谴责马蓉和宋喆,挺王宝强。但是,在法律上,王宝强面对自己的“妻子”,完全是没有办法。为什么呢?

1、在离婚案中,夫妻双方有孩子以后,即使妻子有重大的过错。但是,考虑到孩子的问题,离婚肯定会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离婚后,马蓉肯定会分到一大笔钱。

2、王宝强现在的身价,很大一部分都是结婚后赚到的,这在法律上来说,这是属于王宝强和马蓉共同的财产。即使知道马蓉有将***还有存折里面的钱进行“转移”,但是法律上其实是拿她没什么办法的。

在我看来,在这件***发生以前,王宝强对于马蓉和宋喆的关系就有所怀疑,根据王宝强公司股权的变化可以看到,从2016年3月到2016年8月,王宝强在不停的抢占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权,当王宝强夺得公司股权以后,马蓉和宋喆的事情才得以败露。

就在刚刚,我打开头条,看到头条给我推送了一条新闻“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已被警方抓获”的新闻,说实话,这个***已经过去很久,但是看到这个被抓的消息的时候,我特么顿时就感觉“忒解气了”,马蓉估计日后想和他私奔都难了。但是我也没有明白什么是职务侵占,所以特意去查了一下这个词儿,下面是百度百科给出的解释,下面看看: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Ok,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以宋喆不仅仅占了宝强的钱,还一起占用了老婆,所以可以算是双重占用哈?不晓得这样理解算不算正确。

看看百度百科的解释: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罪论处。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可以从上面我标红的来看,貌似吉吉(🐔🐔)职务侵占的数额不小啊,估计面临着6-10年的***,这下马蓉得多孤单寂寞啊,10年说不长也不长,说不短也不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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