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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赣州10名驾驶员被处罚!大快人心, 你怎么看?
乱用远光灯,是要处罚,但东莞是看远光灯2分钟,不处罚。高见是否立判?处罚不是目的,改正才是最终要求。城区少一点罚款,多一点教育,让司机心服口服,社会才和谐,百姓才自觉!
感谢邀请,国家二级教练,金牌教练员,专业从事于驾校学车培训考试和安全驾驶研讨十余年。与您分享,希望可以帮到您。
滥用远光灯属于驾驶陋习的一种,在远光灯直接照射人双眼的时候,眼睛直接处于失明状态,对行驶中车辆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滥用远光灯理应受到惩罚。
1.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条件下行驶使用远光灯。
2.夜间在有路灯情况下行驶使用近光灯。
3.普通路段跟车行驶一百米范围内使用近光灯;普通路段对向有来车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使用近光灯。其他情况下可以使用远光灯。
4.高速路跟车行驶两百米范围内使用近光灯。高速路对向有来车三百米范围内使用近光灯。其他情况下可以使用远光灯。
5.超车或夜间通过路口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其他情况下都使用近光灯。
当然,不要奢望每个驾驶人都能正确使用灯光,而且有些新手朋友根本就意识不到灯光所处位置,所以我们要学会有效避开远光灯,保障自身行车安全。笔者在前边的问答中有解答过,喜欢的朋友可以上翻看看。
……谢谢悟空邀请!
本人赞成罚款、扣分的处罚,但不认同、不赞成接受远光灯照射的体验处罚,这种处罚涉嫌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以暴制暴”类同。
如果一个人用刀子捅了别人一刀,犯了故意伤害罪,依据法律给予他的处罚,该判多少年徒刑就判多少年、该罚多少款就罚多少款。法律不会允许被害者或者执法人员也用刀子去捅回他一刀的,因为这样做,同样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让滥用远光者接受远光照射的体验,涉嫌“以暴制暴”,是以相同的违法方式对待违法者,这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是错误的,不可取、更不值得提倡。
建议法律专业人士介入,调查此事,以法律为准绳,纠正相关执法机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谢谢悟空邀请!
远光灯使用常常在光线不好的夜间,而且是在不影响对面车辆的情况下使用。特别在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上,中间没有隔光带,又没有路灯,在对面没有车辆时都会开远光灯,一旦发现对面车辆,在适当的距离上主动关闭远光灯。当自己主动关闭远光灯时,对面车辆也会及时关闭;相反,对面车辆主动关闭远光灯,自己也应该及时关闭,礼貌行车,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开车的更不能斗气,互相对射,比哪个的灯亮,其实是最不安全的行为。赣州10驾驶员因滥用远光灯被处罚,相信警察的处罚是有理有据,依法查处的。
如果说无故开启远光灯,或者忘了关,或者根本不知道怎样开关,偶尔出现远光灯,可以视情况而定。我开了二十多年车,还没有遇到开远光灯被罚的,当然我自己也很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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