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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货车司机深夜肇事逃逸,黄冈警方历时50小时将其缉拿归案, 你怎么看?
据了解,肖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深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为了逃避电子眼,将车牌进行改装,在每经过一个卡口或监控时就通过控制器控制号牌翻转,以求达到“无号牌”车辆过监控的目的。然而在三个县市范围内,一千多个监控里,民警们经细心查看,最终成功锁定该肇事车辆并抓获肖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凭肖某多么处心积虑、多么狡猾,历经50小时,还是被黄冈警方揖拿归案,终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1)、责任承担:《交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行政责任:《交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以及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根据《交通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现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极为苛刻,相比之下,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积极配合的行为,受到的处罚就轻松多了;同时,无论处于何种心理或何种理由,肇事者逃逸后总会惶惶不可终日,"日不能安,夜不能寐",对肇事者自已其实也是一种精神折磨。"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无论肇事者怎么躲藏,终将难逃法网。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是于人于己皆为不利的愚蠢行为。
最后,提醒开车朋友,交通肇事之后,无论事故大小如何,无论责任是非如何,于人于已都须面对正视,切不可心生畏惧或心存侥幸一逃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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